4月23日,缅甸总统办公室及国防军总司令办公室连续发布四道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宣布在九个省邦的60个镇区进入为期90天的紧急状态并实施戒严,将行政司法权移交国防军总司令,同时公布军事法庭管辖罪行及审判规则,明确违令者最高可判处死刑。
一、宣布紧急状态
根据第1/2026号命令,为遏制武装恐怖叛乱活动,有效维护地区稳定、和平与法治,依据《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2008年)第412条(a)款,当局宣布自4月23日起,在以下省邦的60个镇区进入紧急状态,有效期90天。该命令由总统吴敏昂莱签署发布。



克钦邦5个镇区:孙布拉蚌(Sumprabum)、瑞古(Shwegu)、因姜扬(Injangyang)、索罗(Sawlaw)、其培(Chipwi);
克耶邦3个镇区:夏道(Hpruso)、帕桑(Hpasawng)、梅塞(Mese);
克伦邦2个镇区:高加力(Kawkareik)、贾因色基(Kyain Seikgyi);
钦邦7个镇区:甘贝莱(Kanpetlet)、坦德朗(Thantlang)、帕兰(Paletwa)、顿桑(Tonzang)、敏达(Mindat)、马图皮(Matupi)、法兰(Falam);
实皆省8个镇区:高林(Kawlin)、班茂(Pinlebu)、钦乌(Khin-U)、韦莱(Wetlet)、卡尼(Kani)、德拜英(Depayin)、布勒(Pale)、因多(Indaw);
马圭省5个镇区:包(Pauk)、妙(Myaing)、稍埠(Saw)、梯林(Htilin)、耶萨久(Yesagyo);
曼德勒省1个镇区:额尊(Nganzun);
若开邦14个镇区:兰里(Ramree)、包多(Pauktaw)、蓬那遵(Ponnagyun)、拉德堂(Rathedaung)、古亚(Gwa)、孟都(Maungdaw)、布迪当(Buthidaung)、皎道(Kyauktaw)、敏比亚(Minbya)、弥蓬(Myebon)、妙乌(Mrauk-U)、丹兑(Thandwe)、安(Ann)、洞鸽(Taungup);
掸邦15个镇区:南渡(Namtu)、马宾(Mabein)、贵概(Kutkai)、南坎(Namkham)、登尼(Hseni)、滚弄(Kunlong)、南散(Namsang)、曼通(Manton)、霍班(Hopang)、老街(Laukkai)、贡坚(Konekyan)、莫眉(Mongmit)、皎脉(Kyaukme)、昔卜(Hsipaw)、迈拉(Mong La)。
二、将戒严区行政司法权移交国防军总司令
同日,总统办公室发布第2/2026号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宣布将已宣布紧急状态的上述镇区的行政和司法职责移交给国防军总司令。

根据该命令,为使戒严区恢复正常的行政管理、社区安宁和法治秩序,依据2008年《宪法》第413条(b)款,当局发布戒严令,将这些镇区的行政和司法权力移交给国防军总司令。国防军总司令可自行行使这些权力和职责,亦可委托给合适的军方负责人执行。该命令的有效期为90天。
三、国防军总司令将戒严权力下放九省邦军区司令
国防军总司令办公室于同日发布第2/2026号戒严令,宣布已宣布紧急状态的九个省邦的军区司令可依法行使戒严权力。

根据2008年《宪法》第413条(b)款,国防军总司令将戒严镇区的行政和司法权力进一步授予相关军区司令。根据该戒严令,相关军区司令可根据局势发展变化,自行行使戒严权力,或委托给军分区司令执行。
四、公布军事法庭管辖罪行及审判规则
国防军总司令办公室还于同日发布第3/2026号戒严令,就戒严区的军事管理权力、司法管辖范围及审判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戒严令规定,戒严区内的各级地方行政机构须在相关军区司令的指挥下履行职责。军区司令可在国防军总司令批准下,划定军事辖区并任命军分区司令。军区司令可自行行使戒严权力,或通过军分区司令、被授权个人或组织行使行政及司法等方面的职责。其中,行政方面职责包括安全事务、社会事务、商业事务和交通运输事务;司法方面则包括组建法庭、军事法庭审判和量刑。
根据戒严令,以下罪行将由军事法庭审理:叛国罪(《刑法》第122条);损害政府权威罪(《刑法》第124-a条);妨碍或破坏国防军或执法机构行动罪(《刑法》第124-c条);阻碍或骚扰国防军人员或政府公务员罪(《刑法》第124-d条);煽动及散布虚假信息罪(《刑法》第505条及第505-a条);违反《非法结社法》、《武器法》的行为。
此外,杀人、致死、强奸、抢劫、盗窃、腐败等刑事犯罪,以及违反《毒品和精神药品法》的行为,也将由军事法庭审理。
同时,违反《公共财产保护法》、《媒体法》、《印刷出版法》、《移民法》、《电子通信法》、《街区/村组行政管理法》、《反恐法》等法律的行为,同样纳入军事法庭管辖范围。
戒严令规定,军事法庭可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经定罪者将面临死刑、无期徒刑或相关法律规定的最高刑罚。死刑判决须经国防军总司令批准,无期徒刑须经相关军区司令批准后方可生效。军事法庭的判决不得上诉。
被判处死刑者可在判决之日起15天内向国防军总司令申请复议;被判处其他刑罚者可在15天内向相关军区司令申请复议。国防军总司令或相关军区司令也可自行开启复议程序,并有权撤销定罪、减刑、改判较轻刑罚或确认原判。此外,国防军总司令或相关军区司令在复议过程中也可加重刑罚。
军区司令可设立军事顾问团以协助履行职责,并须将戒严区内的各项事态发展及时向国防军总司令报告。该戒严令由国防军总司令签署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