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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籍女子二度卖淫被控认罪 罚款1万3500令吉  

越南籍女子才在上个月因涉及卖淫及逾期逗留,而被判罚款1万5000令吉,今日再因相同罪行,再被提控上麻坡推事庭。

现年30岁的陈金朵(译音)今日在聆听完通译员宣读的两项控状后,承认有罪,被判处罚款1万3500令吉。

根据首项控状,被告于上个月24日午夜12时50分,在峇吉里谢林商业中心的一间酒店内进行卖淫交易,触犯刑事法典第372B条文(招募卖淫)。

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最多一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二项控状则指控被告,其社交访问准证已在2019年3月14日逾期,至今仍未更新,触犯1959/63年移民法令第15(1)(c)条文(逾期逗留)。

若罪成,可判处罚款1万令吉或监禁5年,或两者兼施。

根据案情,被告早前曾在峇吉里谢林商业中心的一间酒店被麻坡警区肃赌、肃娼及反私会党组(D7)逮捕,并从其身上搜出使用及未使用过的安全套及一包纸巾。

此案主控官为努阿茜拉副检察司,被告则没有代表律师。

承审推事苏扎娜最终在卖淫罪行下判处被告罚款3500令吉;在逾期逗留罪行下判处罚款1万令吉,罚款金额合计1万3500令吉。

推事也谕令,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则须分别监禁6及8个月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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