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必看!缅甸央行严查外汇回流,违者面临监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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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中央银行发布通知,规定出口商必须在指定期限内汇回出口收入。向亚洲国家出口时,须在30天内汇回;向亚洲以外国家出口时,须在60天内汇回。
出口商需了解并遵守的出口收入相关事项,目前出现的情况,部分出口公司因不了解出口相关最新信息(Update Information),将出口业务流程完全委托给代理或公司部分员工,导致其他公司以其公司名义进行出口、出口收入虽已进入银行但未完成与银行的结算手续,致使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有未汇回出口收入的记录,进而导致公司及其董事会成员面临处罚和被列入黑名单。
因此,出口商需了解并遵守以下关于出口收入的事项:
1. 出口许可与申报:出口商须通过商务部的Trade Net 2.0系统申请出口许可证。获得出口许可证后,需与国外买家签订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货物从港口发运时,海关部门将审核出口许可证、货物、销售合同价格等,审核通过后才会签发出口申报单(Export Declaration-ED)。
2. 汇回时限与法律责任:根据《外汇管理法》(FEML)第38条(b)款、《外汇管理条例》(FEMR)第35条以及缅甸中央银行2023年12月25日第27/2023号命令,“向亚洲国家出口的,须自出口之日起30天内;向亚洲以外国家出口的,须自出口之日起60天内,将出口收入以外汇形式无误地存入出口商的银行账户”。若未能汇回,可根据FEML第42条(a)款提起诉讼,若定罪,可判处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并罚。
3. 监控系统:自海关签发ED编号之日起,中央银行正通过其外汇管理系统(FEMS)审核海关MACCS系统发送的ED数据,以监控向亚洲国家出口的收入是否在30天内、向亚洲以外国家出口的收入是否在60天内汇回。
4. 银行通知与催收:中央银行通过FEMS系统发现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汇回出口收入的公司名单和ED清单后,会按银行整理名单并发送给授权交易商银行(AD银行)。据了解,AD银行会联系相关出口公司进行结算,并在最终期限前完成。
5. 处罚措施:为督促在规定期限内汇回出口收入,中央银行会向这些公司发出提醒通知。若仍未遵守,将通知商务部和相关机构,可能采取暂时吊销进出口商注册证(Exporter-Importer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等措施。
6. 黑名单制度:对于直至规定最终期限仍未汇回出口收入的公司及其董事会成员,将继续执行列入黑名单的措施。
7. 豁免情况:若因各种原因,如出口货物因质量不达标、损坏需退回维修、错发货物而需退回原出口国、未能装船的出口吨位价值、在到达买家前损坏的货物价值等,而无需汇回出口收入的,公司必须及时向中央银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8. 豁免审核:只有在公司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后,中央银行进行必要审核确认无误,才能从出口收入记录中核销该笔款项。
9. 被列入黑名单的后果:公司若被列入黑名单,公司及其董事会成员将面临:银行和金融服务受限、被禁止出入境、降低国际投资者的信心、丧失与国家相关项目的经营资格等经济困难。
10. 从黑名单中除名的程序:公司若想从黑名单中除名,必须将列入黑名单期间所有未结算的出口金额,以及最近一次出口时期内所有规定需汇回的出口金额,全部存入相关银行,并完成所有结算手续。然后,需凭银行的确认函向中央银行申请。中央银行将审核是否仍有未汇回的出口收入、通知DICA(缅甸投资与公司管理局)审核该公司董事是否在其他公司担任董事、审核这些公司是否有未汇回的出口收入、若被起诉则审核是否已缴纳法院判处的罚款等。确认无未汇回的出口收入后,中央银行将通知内政部将其从黑名单中移除。其他相关部门也将按其程序将其从黑名单中移除。
11. 到账通知与核销:当相关AD银行通知公司出口收入已到账时,公司必须向相关银行回复说明该笔款项对应哪个ED号,银行才能核销该ED的记录,这才算该ED的出口收入已汇回。因此,公司必须在出口收入到账时,尽快携带ED、销售合同、发票、提单(B/L)等证明文件前往银行办理结算手续。
12. 更改收款银行:如果ED上指定的银行与公司希望收款的银行不一致,必须在相关银行办理银行名称变更(Bank Name Change) 手续。缅甸中央银行承诺在一个工作日内处理此项变更手续。
综上所述,出口商须注意: 向亚洲国家出口须在30天内,向亚洲以外国家出口须在60天内汇回出口收入。并且,必须尽快前往银行,办结结算手续,明确该笔款项对应的ED编号。